原告:江生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婧婷,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邦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王自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延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权,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周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阿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锋,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生财与被告杨邦明、上海万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上海万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周兵、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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