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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现平与张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现平
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森冰

原告:江现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成人,农民。
被告:张某某,成人,农民。
被告:张森冰,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现平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森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现平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现平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现平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森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江现平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江现平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现平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森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江现平承担。

审判长:王春魁

书记员: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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