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香,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本院受理原告江某某、马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江某某、马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徐燕萍
书记员:张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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