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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马某某与钟某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香,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本院受理原告江某某、马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江某某、马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徐燕萍

书记员:张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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