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委托代理人刘珊,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亮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哈尔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8年3月1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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