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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州商贸公司与襄州先达运输公司、李运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江海洲商贸有限公司
李咏(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
襄阳市襄州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
李运兵

原告襄阳市江海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洲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海权,江海洲商贸公司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咏,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运输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交通路1号。
被告李运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洲商贸公司与被告先达运输公司、李运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海洲商贸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先达运输公司、李运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海洲商贸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先达运输公司、李运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海洲商贸公司撤回对被告先达运输公司、李运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江海洲商贸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海洲商贸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先达运输公司、李运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海洲商贸公司撤回对被告先达运输公司、李运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江海洲商贸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耀承
审判员:辛天成
审判员:石海燕

书记员: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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