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立寅
书记员:吴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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