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
陈序源(湖北潜江周矶法律服务所)
飞洲集团有限公司
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向阳。
法定代表人叶学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序源,潜江市周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丁忠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以“需调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465元由原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465元由原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伦军
审判员:陈恢臣
审判员:胡忠荣
书记员:孙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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