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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油田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江汉油田影都摄影图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汉油田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刘华广
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江汉油田影都摄影图片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汉油田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安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庭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广,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汉油田影都摄影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安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成晓鸣,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汉油田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汉油田影都摄影图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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