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刘华广
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杨某
江汉油田星光广告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汉油田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安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庭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广,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汉油田星光广告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安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汉油田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江汉油田星光广告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丁盼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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