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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水清与刘某某、余国柱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水清
闵卫华(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张伟
刘某某
余国柱
江吉青

原告江水清。
委托代理人闵卫华,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伟(系原告江水清的表哥)。
被告刘某某。
被告余国柱。
被告江吉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水清诉被告刘某某、被告余国柱、被告江吉青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水清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被告余国柱、被告江吉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水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水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江水清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江水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水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江水清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蓉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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