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棣。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星,系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系江棣的妻子,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潘某。被申请人:江才文。
原告江棣诉被申请人潘某、江才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棣于2018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江才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江才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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