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
江某乙
王高贤(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江某丙
曹某甲
原告江某某。
被告江某乙,又名江某。
委托代理人王高贤,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丙,
被告曹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江某乙、江某丙、曹某遗产继承一案中,因被告江某乙对本案争议的原、被告之母曹某乙生前居住的亚通社区9栋××号房提出物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房系江某乙、曹某乙共有财产。因本院对本案的裁判,需以该物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物权确认之诉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江某乙、江某丙、曹某遗产继承一案中,因被告江某乙对本案争议的原、被告之母曹某乙生前居住的亚通社区9栋××号房提出物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房系江某乙、曹某乙共有财产。因本院对本案的裁判,需以该物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物权确认之诉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宁
审判员:黄娇
审判员:石中山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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