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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江某乙、江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某某
江某乙
王高贤(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江某丙
曹某甲

原告江某某。
被告江某乙,又名江某。
委托代理人王高贤,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丙,
被告曹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江某乙、江某丙、曹某遗产继承一案中,因被告江某乙对本案争议的原、被告之母曹某乙生前居住的亚通社区9栋××号房提出物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房系江某乙、曹某乙共有财产。因本院对本案的裁判,需以该物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物权确认之诉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江某乙、江某丙、曹某遗产继承一案中,因被告江某乙对本案争议的原、被告之母曹某乙生前居住的亚通社区9栋××号房提出物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房系江某乙、曹某乙共有财产。因本院对本案的裁判,需以该物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物权确认之诉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宁
审判员:黄娇
审判员:石中山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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