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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向红、邵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东大道28号。
负责人李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洁琼,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晁世洋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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