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某某与涂某某、英山县太洋灰砂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冶市人,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哲,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涂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英山县太洋灰砂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河咀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郑庆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又存,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红,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邓德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根据被告涂某某的申请,依法追加英山县太洋灰砂砖有限公司、邓德刚、王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21日,原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

审判长 查五一
审判员 杜立钧
人民陪审员 马志猛

书记员: 方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