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星星,女,生于1984年6月26日,土家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刘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陆欣,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向建成,男,生于1972年2月2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邹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26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刘昌乾,男,生于1971年12月16日,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70号2幢1-3、1-4、2-2。组织机构代码:66477575-7。
负责人关汉平,经理。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七里河路2号中铁十一局六公司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8820725-5。
负责人洪向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艳,女生于1986年3月12日,土家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一般代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星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51元,减半收取1825.50元,由原告江星星承担。
审判长 宋骁宇 审判员 向 葵 审判员 吴 林
书记员: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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