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进,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金盛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桂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殷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喻某某。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黄某金盛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喻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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