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女,1955年4月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李秋健,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女,1956年4月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高天明,男,1991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娜,女,1982年4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及雷,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耿某某、高天明、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耿某某、高天明、高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学亮 审 判 员 毕丽丽 人民陪审员 尹晖东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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