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强
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霍立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邢台宏途单车健身俱乐部
米京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七里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
燕京啤酒(邢台)有限公司
原告江志强。
委托代理人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立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宏途单车健身俱乐部,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亿德隆主街东区,机构代码58542671-9。
法定代表人李亚红,该俱乐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京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七里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
被告燕京啤酒(邢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志强与被告邢台宏途单车健身俱乐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邢台宏途单车健身俱乐部申请追加邢台市七里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燕京啤酒(邢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已准许。原告江志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为867元,由原告江志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江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为867元,由原告江志强负担。
审判长:李书江
审判员:房伟
审判员:张冬梅
书记员: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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