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某某、周某高等与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原告:周某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53435324Y。
法定代表人:杜荆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某某、周某高与被告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销售款241432元,退还保证金50000元,共计291432元;2、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291432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0年11月5日,原告的代表人严静就京山县××店镇京土挂(2010)J052号地块房屋开发的有关事宜与被告德新公司签订了《房屋开发资质挂靠协议》;2012年12月15日由于严静退出,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开发补充协议书》,根据以上两份协议约定,二原告挂靠被告的资质在京山县××店镇京土挂(2010)J052号地块从事房屋开发,原告全额投资并负责房屋销售,向被告缴纳挂靠费5万元,预缴项目保证金5万元,待协议终止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销售款项全部通过被告公司账户结算,被告不再收取原告其他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额投资开发建成了罗店镇“碧湖花园”小区,并办理了全部房屋按揭销售手续,承担了办理分户房地产权证的费用。2014年10月17日,被告因与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4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万元,将原告在被告处的房屋销售款241432元予以冻结,用于支付其他债务,加上被告在合同结束后应依约返还的保证金5万元,被告均未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原告江某某、周某高作为自然人无权进行城市房地产开发,其借用德新公司名义进行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涉案《房屋开发资质挂靠协议》、《房屋开发补充协议书》均应当认定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原告作为该房产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出售房屋的所得款项应当视为原告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德新公司应当将原告的售房款241432及收取的项目保证金50000元一并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9143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德新公司从2014年10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借用被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其本身即具有重大过错,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了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江某某、周某高291432元;
二、驳回原告江某某、周某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1元,由被告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烊 人民陪审员  邓国安 人民陪审员  涂礼道

书记员:罗晶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