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峡
王德轩(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亚某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江峡。
委托代理人王德轩,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荆州市亚某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沿江产业园(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聂尚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峡与被告荆州市亚某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峡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江峡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江峡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江峡与被告荆州市亚某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峡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江峡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江峡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继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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