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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军、龚艳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江小军,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龚艳红,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被申请人:龚映锋,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申请人江小军与被申请人龚艳红、龚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小军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艳红、龚映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39号1幢2单元6楼602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龚艳红、龚映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江小军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39号1幢2单元6楼602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970元,由申请人江小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必先

书记员:彭艮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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