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定球,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姜健麟,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761277-4
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丹,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定球与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定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定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婵
书记员: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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