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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国庆与李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国庆
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李犇

原告江国庆,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犇,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涉县。
原告江国庆与被告李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灵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犇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犇向原告江国庆借款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全申请费,因该费用是因为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国庆借款500000元及保全申请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李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犇向原告江国庆借款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全申请费,因该费用是因为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国庆借款500000元及保全申请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李犇承担。

审判长:陈宝琴
审判员:李红高
审判员:王斌斌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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