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涛,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涛。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迎宾大道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65465622F。
被告:宋清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祁国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祁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清平、祁国清、祁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爱霞
书记员:刘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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