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卫国与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卫国
刘建军(湖北黄石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
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卢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魏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江卫国。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明珠花园13栋3-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81021-6。
法定代表人蔡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倩、魏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卫国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卫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卫国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97元(已减半),由原告江卫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卫国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97元(已减半),由原告江卫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淑青
审判员:代雯莉
审判员:康庆峰

书记员:余松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