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卫国
刘建军(湖北黄石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
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卢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魏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江卫国。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明珠花园13栋3-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81021-6。
法定代表人蔡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倩、魏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卫国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卫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卫国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97元(已减半),由原告江卫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卫国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97元(已减半),由原告江卫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淑青
审判员:代雯莉
审判员:康庆峰
书记员:余松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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