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艳丽,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华与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江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江华负担。
审判员 杜克斌
书记员: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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