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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上海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世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建,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上海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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