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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英山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草盘地营业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明,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英山县分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城南毕升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07001146F。负责人:李重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炀,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草盘地营业所。住所地:英山县草盘镇草盘街。注册号:421124000002135。负责人:王爽。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英山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草盘地营业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江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英山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草盘地营业所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英山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草盘地营业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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