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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俊文、嘉某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俊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婧,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举,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嘉某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某县鱼岳镇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江俊文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其审判组织及适用程序不合法。本案诉讼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结果。再审申请人新收集的证据包括消防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足以证明,新天地公司在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具备出租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没有对上述出租屋是否具备出租条件进行法律审查,存在严重错误。新天地公司向承租人交付的商铺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存在严重过错。虽新天地公司工程项目进行了部分消防验收合格,但该项目整体消防验收并没有完成。竣工报告表明,其部分附属工程没有完工,新天地公司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过错,导致租赁商铺无法正常使用,达不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以撤销,造成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江俊文与新天地公司于2015年6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8月5日装修竣工开业,但出租商铺实际使用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原审判决从2015年8月15日开始计算收取租金错误。2017年1月,因涉案商铺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始终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新天地公司主张承租人支付租金没有法律依据,相反给江俊文租赁开办商铺投资造成损失138532元应当予以赔偿。请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对本案予以再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新天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新天地公司赔偿再审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新天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再审申请人江俊文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嘉某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某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施行两审终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第一审嘉某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作出后,依法已向江俊文宣判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并释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告知了当事人如不服判决有权提出上诉的民事诉讼权利。在第二审诉讼程序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可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依照二审诉讼程序,依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争议。因此,两审终审制度是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基本的诉讼制度。当事人如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应当依照诉讼程序规定提起上诉,通过第二审诉讼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争议,这是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内的常规司法救济程序,并遵循通过民事第一审、第二审诉讼程序,寻求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同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诉讼程序,这是针对民事生效裁定、判决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殊司法诉讼救济程序,立法目的是如在穷尽了常规诉讼程序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定、判决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则可以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请求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对于无正当理由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后又未在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选择提起上诉,通过第二审程序解决诉讼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不再为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提供特殊的再审程序的司法救济机制解决诉讼争议;否则将导致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诉讼程序之途径,从而使得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程序异化为普通诉讼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诉讼救济资源的浪费,也有违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对司法诉讼程序权威的不尊重。本案中,江俊文不服嘉某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没有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俊文在原审诉讼中对其提出的上述再审申请事由及请求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现江俊文以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错误,从而提起再审申请的诉讼行为明显与其在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的合理诉讼期间内没有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相悖。江俊文的再审请求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对江俊文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俊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金美
审判员  陈 飚
审判员  汤兆光

书记员:程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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