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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徐新胜、张琴,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翌。
被告董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  赵利荣

书记员: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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