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徐新胜、张琴,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翌。
被告董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 赵利荣
书记员: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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