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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某某
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05月06日罗田县。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
原告江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彭鹏

书记员:付安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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