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义军与湖北蓝某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义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易华平,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蓝某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经济开发区六合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8846542XT。
法定代表人童祖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孝、聂志敏,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江义军诉被告湖北蓝某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余月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华平、被告蓝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成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原告江义军到被告蓝某公司从事零件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11月18日止。2015年8月26日,原告江义军与其所在车间主任发生纠纷后被要求回家休息。同年9月6日,被告蓝某公司向原告江义军出具离职说明一份,以其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违反了公司员工考勤制度,视为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同年9月10日,原告江义军向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被告蓝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8790.80元、50%的额外经济补偿4395.4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解约金4395.40元,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494.25元,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1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孝劳人裁[2016]82号裁决,裁决由被告蓝某公司为其缴纳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驳回了其其他仲裁请求。还查明,原告江义军在劳动合同被解除前月平均工资为4395元。被告蓝某公司为其缴纳了2015年5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未缴纳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被告蓝某公司在原告江义军与其所在车间主任发生纠纷后被要求回家休息,之后以原告江义军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违反了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应视为自动离职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该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江义军申请仲裁时要求被告蓝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视为其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蓝某公司依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其支付赔偿金。原告江义军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蓝某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为8790元(4395元/月×2月)。原告江义军在被告蓝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蓝某公司依法应当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已缴纳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尚应补缴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江义军要求被告蓝某公司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6593.1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解约金4395.4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江义军要求被告蓝某公司支付因违法解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494.25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江义军要求被告蓝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349.40元,无事实依据,且未经过仲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江义军要求被告蓝某公司支付加班费30000元,无相关的证据证明,且未经过仲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蓝某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义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790元;
二、被告湖北蓝某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江义军补缴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的数额为准;
三、驳回原告江义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义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余月明

书记员:陈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dffyw.com整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