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某某与吴刘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吴刘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