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吴刘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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