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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邓晓光,黑龙江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曙光、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汝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双方在离婚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的承包地归原告属无效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能进行分割,被上诉人的这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争议承包土地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汝某某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汝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汝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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