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糖酒公司
武龙宇
汝州市盐业公司
张继武(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杜振邦
汝州市商业总公司
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原告汝州市糖酒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西林,男,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龙宇,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尚庄乡汝大路2号院。
被告汝州市盐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万军,男,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武,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振邦,男,汝州市盐业公司职工。
第三人汝州市商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红伟,男,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汝州市糖酒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诉被告汝州市盐业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糖酒公司委托代理人武龙宇,被告盐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继武、杜振邦,第三人汝州市商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小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标的被告欠原告债务58万元是原来存在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因脱钩、重新归口管理,根据汝商字(1993)第35号会议纪要文件精神要求形成的,现双方产生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对该案无独立请求权,其主张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本案驳回原告起诉,故对其诉求也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糖酒公司、第三人商业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标的被告欠原告债务58万元是原来存在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因脱钩、重新归口管理,根据汝商字(1993)第35号会议纪要文件精神要求形成的,现双方产生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对该案无独立请求权,其主张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本案驳回原告起诉,故对其诉求也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糖酒公司、第三人商业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杜红侠
审判员:耿建立
审判员:李喜儒
书记员:孔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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