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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汉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JeremyAndrewHunt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小蕴,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利,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入职原告,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持续至2021年8月31日。2018年3月19日,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仍不胜任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被告遂于2018年5月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恢复劳动关系、工资、年终奖等请求。2018年7月13日,仲裁委出具沪劳人仲(2018)办字第454号裁决书,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的工资、不支持其余请求。原、被告均不服裁决先后具状来院,原告主张不恢复劳动关系,被告则继续主张年终奖等,因被告起诉在后,故其诉请并入本案一并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汉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9日解除;
  二、原告汉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6日前支付被告杨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款530,000元;
  三、原告汉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之间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汉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芩菲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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