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某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JeremyAndrewHunt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谢庭海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世界路XXX号(上企蓝晨建材市场一层B02号)。
经营者:谢庭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临西村八组10号。
原告汉某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谢庭海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汉某粘合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汉某粘合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某粘合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某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洋
书记员:陈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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