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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宝四,男,生于1970年12月24日,汉族,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部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邹波,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4年7月20日,汉族。

原告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经审查,原告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少波 审 判 员  王义明 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

书记员:杨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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