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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金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汉川市金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熊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大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味公司”),住所地应城市郎君团结路特7号。
法定代表人周雄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装公司与被告柒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装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装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包装公司负担175元。

审 判 长  祝继业 审 判 员  李国毅 人民陪审员  陈仕林

书记员: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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