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川市金某购物广场,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号。
经营者:叶恒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王某鞋城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过境公路丰顺花苑**幢***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飞,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运芝,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汉川市王某鞋城,地址:汉川市。
经营者:李金停。
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汉川市金某购物广场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市金某购物广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雯
书记员: 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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