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汉川市南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95923537D。法定代表人:何雄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素荣,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欧某钢管有限公司,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艳霞,董事长。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沧州欧某钢管有限公司、丁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润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系被告丁润栋弟弟,被告沧州欧某钢管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丁润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欧某钢管有限公司、丁某某、丁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沧州欧某钢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给付原告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偿还货款45000元;二、如被告沧州欧某钢管有限公司按期偿还货款,其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未按期偿还货款,总货款按124800元执行。三、被告丁某某、丁润栋对以上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如被告未按期履行货款,诉讼费用2568元,由被告沧州欧某钢管有限公司承担。五、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即时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国林
书记员: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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