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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祥某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09)天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川市祥某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新堰镇公路街。
法定代表人李太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章,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继芳,天门市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红斌,曾用名陈红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曾家河8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汊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学生,住址同上。系曾红斌之子。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宇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学生,住址同上。系曾红斌之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陈诚、陈宇雪法定代理人彭少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陈诚、陈宇雪之母,曾红斌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炎军,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国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公园社区曾家河13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德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曾家河8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祥某公司与曾国俊于2008年6月20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曾国俊包工包料为祥某公司建造钢构货棚一栋,工程总造价315000元。曾国俊将该工程承包后,与曾德刚口头协商,由曾国俊购买材料、设计图纸,曾德刚负责施工,按厂房面积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结算费用。曾国俊、曾德刚二人达成协议后,曾德刚即组织曾红斌等人参加施工,并约定按每天70元结算工钱。2008年7月26日,曾红斌在钢构货棚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曾红斌受伤后被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脑外伤、右股骨中段股骨颈骨折、右髋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左桡骨远端及第4掌骨折、左大多角骨撕脱性骨折,住院42天;2008年11月21日,曾红斌因伤情未愈再次到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颞部外伤性颅脑缺损、外伤性癫痫、右股骨骨颈骨折,住院14天。此间,曾国俊为曾红斌支付了两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共计40000元,曾国俊还赔偿曾红斌、陈诚、陈宇雪三人经济损失13000元。曾红斌出院后,因检查伤情及购买药品又花去医疗费2263.90元。2009年5月11日,曾红斌的伤情经天门维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损失日至定残之日止,护理时间为120日,后期取内固定费和抗癫痫治疗费参照医院证明(或取内固定费9100元,抗癫痫治疗费二年内400元/月)。曾红斌因本次事件还花去鉴定费500元、交通费500元、打印复印费130元。此后,曾红斌、陈诚、陈宇雪因与曾国俊、曾德刚、祥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于2009年6月3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8644.65元。
另查明,曾红斌、陈诚、陈宇雪原系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公园村居民,2007年12月10日天门市民政局作出天民政发(2007)45号文件,撤销公园村设立公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曾红斌、陈诚、陈宇雪现为天门市城镇居民。同时查明,曾国俊、曾德刚均不具备建造钢构货棚的资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 陈忠军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颜鹏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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