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天恒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刘广才(湖北汉川法律援助中心)
胡静(湖北汉川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汉川市天恒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体育馆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国太,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刘广才,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静,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川市天恒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川市天恒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川市天恒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市天恒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汉川市天恒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汉川市天恒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市天恒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汉川市天恒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志华
审判员:龚卫东
审判员:朱文涛
书记员:刘信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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