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
汉川市金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段功安
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祥和花园。
法定代表人叶方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汉川市金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祥和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毅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段功安,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诉被告被告汉川市金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段功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3456元,减半收取11728元由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3456元,减半收取11728元由原告汉川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志华
审判员:朱文涛
审判员:龚卫东
书记员:刘信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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