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乐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平,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集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国元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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