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屯庄村。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永军
书记员: 董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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