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周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双志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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