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
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星,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克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李克星的地址本院不能送达相应应诉文书,也无法确定被告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红杰
书记员: 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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