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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微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47884008。
法定代表人:周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微微,女,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微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均系格式合同,合同中虽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158号,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申请诉讼解决。但经本院调查核实,该合同所约定的签订地为其他公司住所地,既非原告住所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另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未提供该合同系在合同所约定的地点签订的证据。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实际签订地隶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刘微微住所地系河北省××隆化镇,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 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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