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雷,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槐桥乡西漳头村人,住。
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该合同约定有管辖法院且签订地在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该案应由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赵清霞 审判员 杨清森 审判员 袁丽静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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